张晓军 严选律师
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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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06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那么,债权人为了实现到期债权而威胁债务人是否构成?
律师解答: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易认定为犯罪。即,如果没有超出权利的范围,具有行使实力的必要性,而且其手段行为本身不构成规定的其他犯罪,就应认为没有造成对方财产上的损害,不认定为构成。但是,当债务人一方具有期限的利益、清算的利益等值得保护的利益,或者债权的内容未确定,债务人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请求的正当利益,对方使用胁迫手段取得财务的,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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