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明 严选律师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长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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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06
高利转贷行为在中国的一些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某些企业打“擦边球”为了使闲置贷款减少利息损失而借与他人,收取高额利息,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那么,高利转贷罪中“金融机构”怎么理解?
律师解答:
所谓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中银行主要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包括若干投资主体合资设立的股份制银行,如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光大银行、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等;此外还包括属集体经济性质的城市合作制银行等。
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主要指依法享有存、贷款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单位,如信托投资部门、保险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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