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芙蓉 严选律师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1-08-05
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如果是在业务情况下导致他人死亡的,则构成其他犯罪,不能以过失死亡罪论。普通过失,即日常生活过程中的过失;业务过失,即在履行职务、职责过程中的过失,如在交通运输、医疗过程中的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而是以、论处。从另一个角度讲,《》第233条属于一般性规定、是普通法,二刑法分则某些条文所规定的,尤其是事故犯罪中常常也会导致他人伤亡,相对于第233条而言,可以认定是特殊条款、特别法。规定这些犯罪的法条与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法条形成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特别法论处,而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更多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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