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俞 严选律师
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 瀛动力刑辩团队
江苏省盐城市
发布时间:2021-08-08
行为人系本次聚众斗殴的召集者,属于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殴斗过程中其本人未持械,但是其他同伙携带械具参与殴斗,那么对首要分子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关于是否认定持械的问题,因行为人系本次聚众斗殴的召集者,在殴斗过程中虽本人未持械,其放任同伙携带械具参与殴斗可能发生的后果,是持械聚众斗殴的共犯,依法应认定其持械聚众斗殴。(参见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葫刑二终字第00198号刑事裁定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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