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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8-09

在生活中不乏遇到些招摇撞骗的人,在遇到他人招摇撞骗自己之后,有不少人是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认为对方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招摇撞骗罪,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处理。那么合同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解答: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财物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信誉。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对象只限于公私财物;后者侵犯的对象除了公私财物之外,还包括荣誉、地位、职务、爱情等等。

3.主观目的不同。前者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后者以谋取某种非法利益为目的。

4.客观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采取合同欺骗方法,将公私财物骗归已有;后者是采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方法进行诈骗。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与别人签合同以骗取他人财物的,其行为既触犯了合同诈骗罪,又触犯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在这种情况下,冒充行为是手段行为,签约行为是一种中间阶段的目的行为,二者具有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按照通说的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处断,按合同诈骗罪从重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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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财物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信誉。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对象只限于公私财物;后者侵犯的对象除了公私财物之外,还包括荣誉、地位、职务、爱情等等。

3.主观目的不同。前者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后者以谋取某种非法利益为目的。

4.客观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采取合同欺骗方法,将公私财物骗归已有;后者是采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方法进行诈骗。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与别人签合同以骗取他人财物的,其行为既触犯了合同诈骗罪,又触犯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在这种情况下,冒充行为是手段行为,签约行为是一种中间阶段的目的行为,二者具有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按照通说的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处断,按合同诈骗罪从重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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