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权峰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21-08-10
利用互联网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表现形态复杂多样,既有“一对一”型的向特定对象传授犯罪方法,也有“一对多”型的向不特定对象传授犯罪方法,所以需要正确处理。那么如何正确办理网络传授犯罪方法案件?
律师解答:从实践看,利用互联网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表现形态复杂多样,既有“一对一”型的向特定对象传授犯罪方法,也有“一对多”型的向不特定对象传授犯罪方法;既可以是传授原创的“犯罪方法”,也可以是转贴他人的“犯罪方法”;既有以牟利为目的的故意传授,也有不以牟利为目的的故意传授,还可能由于过失传播了犯罪方法等。在实际认定中,需要对案件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严格依照规定慎重处理。
首先,根据传授对象的特定与否,可分为向特定对象传授犯罪方法的“一对一”型和向不特定对象传授的“一对多”型。如前所述,行为人无论是向特定还是不特定的对象传授犯罪方法,都不影响的成立。
其次,根据行为人所传授的犯罪方法的性质,可分为传授自己编辑、加工的原创型的“犯罪方法”和转贴他人制作的“犯罪方法”。对于传授原创型的犯罪方法的行为,鉴于其是网上犯罪方法泛滥的源泉,应当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范围内予以从严惩治,可认定为传授犯罪方法罪;对于转贴他人制作的“犯罪方法”的行为,应根据其传授行为的性质、途径、方法、次数及其客观危害后果等,综合衡量判断。如果确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此外,在司法认定中,还应注意行为人转贴时的加工行为,如果原创者传授的某种实际技能、方法虽然可以不当地被运用于犯罪,但其并没有犯罪倾向,只是作为科学知识传授他人,行为人在转贴时通过加工,使该技能、方法与特定犯罪相连接,从而使其类型化为某种犯罪方法,则只能处罚转贴的行为人。
最后,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可分为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授行为与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授行为。前者如行为人提供有偿浏览、下载服务,利用网络售卖载有犯罪方法的软件、光盘等;后者如行为人提供免费浏览、下载服务。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牟利并非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要件,该罪所关注的只是行为人是否具有传授的故意。因此,无论行为人是否出于牟利目的,也不论实际是否谋取到利益,只要其具有传授方法的故意,并且实施了向他人传授该犯罪方法的行为,就可以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当然,过失导致某种或某些犯罪方法被散布、传播的,应不构成该罪;如成立其他犯罪,则依法定罪处罚。(参见刑事指导案例第688号,《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2集(总第79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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