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青青 严选律师
六合刑辩-陆青青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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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10
行为人将他人关押、禁闭、拘禁在一定的场所,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例如超市、餐厅等场所管理人员因他人未付款等行为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能会构成。那么,非法拘禁罪非法剥夺“他人”具体是指哪些人?
律师解答:
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1)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
(2)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3)但不应包括完全没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如婴儿、严重的精神病患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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