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建强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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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20
行为人主管本单位与其他单位共同开发房地产的项目,于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单位与其他单位共同开发房地产的职务便利要求合作单位为其亲属提供低价住房,那么这种行为如何定性?
律师解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单位与其他单位共同开发房地产的职务便利要求合作单位为其亲属提供低价住房的行为,实质上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索要财物,索取的财物是否为被告人自己占有,不影响的成立。被告人少量支付购房款用以掩盖索贿犯罪行为的,其受贿数额应为房屋当时的实际价值与实际支付价款的差额。(参见刑事审判参考第340号案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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