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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假借投资合伙经营之名,利用职务便利强要“合伙”相对方支付高额投资回报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21-08-20

国家工作人员假借投资合伙经营,在实际并未经营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强要“合伙”相对方支付高额投资回报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律师解答:国家工作人员以合伙经营为名,利用职务便利索要高额投资回报的行为系索贿,构成受贿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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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国家工作人员以合伙经营为名,利用职务便利索要高额投资回报的行为系索贿,构成受贿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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