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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中的数额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有关高利转贷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4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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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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