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芳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有关高利转贷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4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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