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鸿 严选律师
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南昌市
发布时间:2021-08-31
对挪用的特定款物不仅仅限于本单位内部使用,同时也应包括给外单位使用的情形。那么,挪用特定款物给外单位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律师解答:
对于挪用特定款物的用途不能仅限于本单位使用,同时也应包括给外单位使用的情形。
如果行为人以个人名义或者私自以单位名义将特定款物挪给外单位使用的,不论使用特定款物的单位是私有单位或是国有、集体单位,均应认定是揶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以定罪处罚。因为行为人以个人名义或者私自以单位名义将特定款物挪给外单位使用时,其行为性质已发生了变化,不是单位行为,而是个人行为,应当认为是行为人先将特定款物挪用归个人使用,然后由个人处分给外单位使用,因而应当认定是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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