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 严选律师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 (1)如果批准者与挪用者事先有共同挪用的故意或批准后参与共同使用公款的,应以挪用公款论处。
(2)如果挪用人以迂回申请、隐瞒款项真实用途、导致大量公款不能收回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挪用者以论处;对因被骗而批准或同意的领导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则以论处。
关于挪用公款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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