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辰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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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19
童工在我国是指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我国有明确规定,不能雇佣童工。如果雇佣童工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很可能涉嫌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那么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三种:
一是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这是指从事国家禁止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二是从事“高空、井下作业”。这是指从事国家禁止的《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和矿山井下作业。
三是“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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