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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面临哪些难题?

发布时间:2021-10-19 来源:2021年《人民检察》第15期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犯罪的逮捕羁押普遍化、常态化等问题比较突出。一是强制措施适用不平衡,过度依赖羁押强制措施。本应优先适用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比例不高,大量案件在羁押状态下推动,羁押候审仍是刑事诉讼的常态。二是逮捕羁押案件中轻罪案件占比高,羁押后判轻刑率高。对可能判处较轻刑罚、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羁押强制措施,背离了强制措施制度初衷,也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三是羁押时间缺少节制,“一押到底”“关多久判多久”等不合理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羁押“绑架”起诉、定罪、量刑,影响司法公正。

近年来,司法机关努力推动减少逮捕羁押,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尚未形成统一认识。“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观念仍有市场,长期形成的羁押办案的路径依赖仍未破除。二是强制措施制度设计不够完善。社会危险性判断缺乏客观确定标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适用标准模糊等因素造成实践中逮捕羁押大量适用。三是非羁押强制措施运行状况不佳。取保候审保证方式约束力不强、对被取保候审人有效监管措施不足、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惩戒力度不够等问题,使得非羁押强制措施难以满足保障诉讼的需要。四是社会公众对逮捕羁押还存在一定认识误区。因长期司法实践的惯性和法治普及的不足,群众往往把“捕与不捕”当作“罪与非罪”的象征,取保候审往往被误解为“没事了”。被害人及其家属认为不捕就是司法不公,甚至申诉上访。这给司法机关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带来了无形压力。

苗生明:长期以来,我国刑事犯罪的逮捕羁押普遍化、常态化等问题比较突出。一是强制措施适用不平衡,过度依赖羁押强制措施。本应优先适用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比例不高,大量案件在羁押状态下推动,羁押候审仍是刑事诉讼的常态。二是逮捕羁押案件中轻罪案件占比高,羁押后判轻刑率高。对可能判处较轻刑罚、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羁押强制措施,背离了强制措施制度初衷,也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三是羁押时间缺少节制,“一押到底”“关多久判多久”等不合理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羁押“绑架”起诉、定罪、量刑,影响司法公正。

近年来,司法机关努力推动减少逮捕羁押,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尚未形成统一认识。“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观念仍有市场,长期形成的羁押办案的路径依赖仍未破除。二是强制措施制度设计不够完善。社会危险性判断缺乏客观确定标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适用标准模糊等因素造成实践中逮捕羁押大量适用。三是非羁押强制措施运行状况不佳。取保候审保证方式约束力不强、对被取保候审人有效监管措施不足、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惩戒力度不够等问题,使得非羁押强制措施难以满足保障诉讼的需要。四是社会公众对逮捕羁押还存在一定认识误区。因长期司法实践的惯性和法治普及的不足,群众往往把“捕与不捕”当作“罪与非罪”的象征,取保候审往往被误解为“没事了”。被害人及其家属认为不捕就是司法不公,甚至申诉上访。这给司法机关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带来了无形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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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19 来源:2021年《人民检察》第15期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犯罪的逮捕羁押普遍化、常态化等问题比较突出。一是强制措施适用不平衡,过度依赖羁押强制措施。本应优先适用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比例不高,大量案件在羁押状态下推动,羁押候审仍是刑事诉讼的常态。二是逮捕羁押案件中轻罪案件占比高,羁押后判轻刑率高。对可能判处较轻刑罚、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羁押强制措施,背离了强制措施制度初衷,也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三是羁押时间缺少节制,“一押到底”“关多久判多久”等不合理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羁押“绑架”起诉、定罪、量刑,影响司法公正。

近年来,司法机关努力推动减少逮捕羁押,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尚未形成统一认识。“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观念仍有市场,长期形成的羁押办案的路径依赖仍未破除。二是强制措施制度设计不够完善。社会危险性判断缺乏客观确定标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适用标准模糊等因素造成实践中逮捕羁押大量适用。三是非羁押强制措施运行状况不佳。取保候审保证方式约束力不强、对被取保候审人有效监管措施不足、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惩戒力度不够等问题,使得非羁押强制措施难以满足保障诉讼的需要。四是社会公众对逮捕羁押还存在一定认识误区。因长期司法实践的惯性和法治普及的不足,群众往往把“捕与不捕”当作“罪与非罪”的象征,取保候审往往被误解为“没事了”。被害人及其家属认为不捕就是司法不公,甚至申诉上访。这给司法机关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带来了无形压力。

苗生明:长期以来,我国刑事犯罪的逮捕羁押普遍化、常态化等问题比较突出。一是强制措施适用不平衡,过度依赖羁押强制措施。本应优先适用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比例不高,大量案件在羁押状态下推动,羁押候审仍是刑事诉讼的常态。二是逮捕羁押案件中轻罪案件占比高,羁押后判轻刑率高。对可能判处较轻刑罚、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羁押强制措施,背离了强制措施制度初衷,也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三是羁押时间缺少节制,“一押到底”“关多久判多久”等不合理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羁押“绑架”起诉、定罪、量刑,影响司法公正。

近年来,司法机关努力推动减少逮捕羁押,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尚未形成统一认识。“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观念仍有市场,长期形成的羁押办案的路径依赖仍未破除。二是强制措施制度设计不够完善。社会危险性判断缺乏客观确定标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适用标准模糊等因素造成实践中逮捕羁押大量适用。三是非羁押强制措施运行状况不佳。取保候审保证方式约束力不强、对被取保候审人有效监管措施不足、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惩戒力度不够等问题,使得非羁押强制措施难以满足保障诉讼的需要。四是社会公众对逮捕羁押还存在一定认识误区。因长期司法实践的惯性和法治普及的不足,群众往往把“捕与不捕”当作“罪与非罪”的象征,取保候审往往被误解为“没事了”。被害人及其家属认为不捕就是司法不公,甚至申诉上访。这给司法机关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带来了无形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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