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振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代征人是接受税收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作的委托,按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的单位。现行“97”中偷税罪的主体只规定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没有规定代征人,所以,据罪刑法定原则,代征人不应成为偷税罪的主体。
有关偷税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scxsls.com/article_12590.html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06/04 17:19
2024/06/04 17:17
2024/06/04 17:15
2024/06/04 17:15
2024/06/04 17:14
2024/06/04 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