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振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有关偷税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scxsls.com/article_12590.html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06/05 17:33
2024/06/05 17:30
2024/06/05 17:25
2024/06/05 17:21
2024/06/05 17:11
2024/06/05 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