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2-06-21
某税务机构工作人员,收取企业好处,违规对企业应缴纳税款进行少征,少征收税款金额高达100万,该工作人员会被从重处罚吗?
律师解答: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与偷税人相互勾结,故意不履行其依法征税的职责,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的,应该将其作为偷税罪的来论处。因收受他人贿赂而不征或者少征税款,属牵连犯,应根据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择一重罪从重论处。
法律依据:
《》第四百零四条的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法律规定看,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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