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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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15
我们知道,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员工都是国家出资企业的员工,而这些人员是没有公务员编制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是他们手中也掌握着大量国家资源和国家权力,也有可能利用职权进行交易。那么,国家出资企业的员工收受他人钱财的会构成吗?
律师解答:
国家出资企业的员工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构成贪污犯罪的主体的身份;其次,这些员工是否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这一点,需要结合具体的工作岗位、内容进行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法律依据: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全国法院审理座谈会纪要》 一、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第四点:关于“从事公务”的理解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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