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瑾 严选律师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情节承担如下处罚:
(1)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据本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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