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春莉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区别两者的标准是看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 全。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险方法,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
更多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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