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海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更多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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