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永娟 严选律师
广东大律至明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涉嫌在商品检验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对报检的商品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商检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验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更多关于商检徇私舞弊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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