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静华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犯本条所规定之罪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或者。
更多关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常见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5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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