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沛文 严选律师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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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0
强迫交友罪是一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及心理健康的违法行为,将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涉及刑事责任时,具体罪名可能为“”、“强制猥亵、”等相关罪名。
【律师解答】
强迫交友罪是指一个人利用威胁、恐吓和暴力等手段强迫他人与其建立亲密关系,在对方不愿意的情况下使其产生心理压迫、痛苦等不良后果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被迫害者的人身权利和自由,还可能导致精神上的伤害和长期的心理创伤。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强迫交友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认为其为侵犯他人人身及精神上的侵权行为。在刑事责任层面,涉及该类行为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等具体罪名。例如,如果被迫害者被长时间限制自由,而实施者针对其进行威胁和利诱等情况,则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导致被迫害者产生性侵犯、强制亲吻等行为,则可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对于该类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民事赔偿或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进行,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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