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基君 严选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是指军职人员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更多关于遗失武器装备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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