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明 严选律师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长春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本罪。
有关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更多详细内容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0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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