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均发 严选律师
重庆善佑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所谓“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实践中,如果明知其人是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案犯,而仍向其提供资助或者交通工具,帮助该案犯潜逃的,或者帮助分子毁灭罪迹,隐匿、转移、销毁罪证等,也都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
有关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更多详细内容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9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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