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建强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1、行为人如果是在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犯罪活动中,某次未冒充军人而骗取了财物的,应视为普通诈骗行为,达到犯罪程度的,应定为,并与冒充军人实行数罪并罚。
2、实施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往往牵连触犯了伪造公文、证件罪的罪名,就同时牵连触犯了伪造公文、证件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两个罪名等。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
更多有关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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