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芳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本罪以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或者军人家属、亲友确有困难,而写信劝说现役军人早日退出现役的,都不构成犯罪。
更多有关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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