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娟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3-06-30
检察院认罪认罚具有司法效力,被告人在此过程中能够主动承认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受害人或协助追缴赃款等,可以在量刑上获得一定的减轻或从轻处罚。
【法律分析】
检察院认罪认罚是指在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前,被告人通过律师向检察院提出认罪认罚申请,并愿意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或协助追缴赃款等情况下,检察院可以根据其忏悔态度、协助侦查和赔偿情况等综合因素考虑,在量刑上给予一定的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具体来说,如果被告人能够积极认罪认罚、主动赔偿或者协助追缴赃款等,可以在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幅度上获得一些优惠,例如减轻判决、、免除刑事制裁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认罪认罚并不意味着免除犯罪责任,被告人仍然需要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此外,检察院认罪认罚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处理也具有一定的优势,可以减轻司法负担,加快案件的进展,同时也能够维护社会正义和秩序,降低社会成本。总之,检察院认罪认罚是一种具有司法效力的法律程序,对于被告人来说,应该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保证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完成认罪认罚程序,为自己争取较为优惠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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