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振中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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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7
非法买卖矿产资源的定罪标准:
1、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行为人犯非法采矿罪的,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
【法律解析】
第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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