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明 严选律师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长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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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1
“不知情”是一个辩护观点,但必须有理有据,只是说“不知情”而没理没据,就是没有技术含量的辩护,是不会被办案人员接受的。 如果一旦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第一时间委托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处理。最终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及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这需要一定的刑事法律素养和辩护语言技巧。
【法律分析】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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