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宗洲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法泽刑事团队)
广东省东莞市
发布时间:2023-10-13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法律分析
私设暗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在客观上应为一个行为,即利用私设的暗管排放超标的水污染物。但是,私设暗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这样一个行为又同时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此种情形类似于理论中的想象竞合。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作为评价对象的也只有一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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