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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猥亵小学生私处是违法的吗

发布时间:2024-04-19

肯定是违法的,有证据的情况下会坐牢。 
一、强制猥亵儿童的量刑标准
只要是实施了猥亵行为且有证据证明,就会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不仅实施了猥亵行为,还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会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达25年。
二、什么属于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形属于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
(一)以生殖器侵入肛门、口腔或者以生殖器以外的身体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门等方式实施猥亵的;
(二)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
(三)对猥亵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四)采取其他恶劣手段实施猥亵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
法律规定了其他,也就是说只要与前三项行为有一样的恶劣性质的行为也属于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

三、小学教师猥亵学生私处相关判刑案例

告人钱某,任职于某市某小学,担任三年级班主任兼语文教师。家长举报称钱某对学生小花(化名,9岁)进行不当接触,存在疑似性侵行为。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钱某被发现多次在教室、办公室等场合,利用辅导作业、单独谈话等机会,以抚摸、亲吻等方式猥亵小花的私处,严重侵犯了小花的人身权益。
公安机关在接到家长举报后,立即对钱某采取强制措施,并对其办公场所、教室等进行搜查,提取到相关物证。钱某起初试图狡辩,但在确凿证据面前,最终对其猥亵小花的事实供认不讳。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钱某身为人民教师,本应恪守师德,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却利用职务之便,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涉嫌猥亵儿童罪,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控辩双方就钱某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展开辩论。钱某在庭审中表示悔罪,但辩称因生活压力和个人情感困扰导致行为失常。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身为教育工作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和教师法相关规定,利用师生关系的特殊性,多次对年幼的学生实施猥亵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结合钱某犯罪的具体情节,包括猥亵次数、对象年龄、行为隐蔽性、对被害人身心健康的严重影响以及对社会道德风尚的严重破坏等,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钱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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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违法的,有证据的情况下会坐牢。 
一、强制猥亵儿童的量刑标准
只要是实施了猥亵行为且有证据证明,就会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不仅实施了猥亵行为,还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会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达25年。
二、什么属于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形属于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
(一)以生殖器侵入肛门、口腔或者以生殖器以外的身体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门等方式实施猥亵的;
(二)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
(三)对猥亵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四)采取其他恶劣手段实施猥亵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
法律规定了其他,也就是说只要与前三项行为有一样的恶劣性质的行为也属于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

三、小学教师猥亵学生私处相关判刑案例

告人钱某,任职于某市某小学,担任三年级班主任兼语文教师。家长举报称钱某对学生小花(化名,9岁)进行不当接触,存在疑似性侵行为。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钱某被发现多次在教室、办公室等场合,利用辅导作业、单独谈话等机会,以抚摸、亲吻等方式猥亵小花的私处,严重侵犯了小花的人身权益。
公安机关在接到家长举报后,立即对钱某采取强制措施,并对其办公场所、教室等进行搜查,提取到相关物证。钱某起初试图狡辩,但在确凿证据面前,最终对其猥亵小花的事实供认不讳。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钱某身为人民教师,本应恪守师德,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却利用职务之便,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涉嫌猥亵儿童罪,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控辩双方就钱某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展开辩论。钱某在庭审中表示悔罪,但辩称因生活压力和个人情感困扰导致行为失常。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身为教育工作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和教师法相关规定,利用师生关系的特殊性,多次对年幼的学生实施猥亵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结合钱某犯罪的具体情节,包括猥亵次数、对象年龄、行为隐蔽性、对被害人身心健康的严重影响以及对社会道德风尚的严重破坏等,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钱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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