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涛 严选律师
广东万湛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根据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伪造、变造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也视为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的行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伪造、变造也可以成为本罪的行为。这是司法解释对本罪行为的补充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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