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麟 严选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而非国有资金。因而本罪的行为对象不一定是钱款。国有资产除国有资金外,还包括国有的生产资料、生产资料乃至属于国有的产品、商品等,基于此,本罪私分的对象既可以是国有的钱、股份、其他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国有的其他固定资产。例如私分归单位管理、使用但属于国有的计算机、照相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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