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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人仅以打击报复、揭发隐私等非暴力方法对被害人进行要挟,不足以对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造成强制性的阻碍,还属于本罪的威胁方法吗。

发布时间:2011-07-13

如果行为人仅以打击报复、揭发隐私等非暴力方法对被害人进行要挟,因其不足以对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造成强制性的阻碍,则不属于本罪的威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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