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子伟 严选律师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本网认为该罪的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实行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但是,这些行为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的,按照法律的要求,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行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因而对于行为犯来说,确定其追诉标准,就不能仅限于对其实行行为的阐明,还需要对实行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方构成犯罪的既遂作出阐述。
对于作为行为犯的来说,根据其具体的行为方式,分析其行为发展特征,笔者认为,其追诉标准表现为:(1)对他人伪造的信用卡予以实际的控制,以及携带他人伪造的信用卡离开某地而进入运输状态;(2)将虚假的身份证明提交给信用卡发行者,并取得发行者的信任而获得发给信用卡的准许;(3)为获取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而出让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支付金钱或者给付其他财物而获得他人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将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无偿地交给他人使用。
更多的关于信用卡犯罪知识请参见四川网信用卡犯罪专题: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5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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