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述洪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0]11号
【发布日期】2000-05-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1号)
根据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敲诈勒索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知识】
敲诈勒索罪追诉标准
根据有关解释,数额较大是指涉案金额1000元至3000元。数额巨大以10000元至30000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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