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雪峰 严选律师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高利转贷罪中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以5万元以上为标准;“数额巨大”,以50万元以上为标准。
相关阅读: 高利转贷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确定罪名的规定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575.html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579.html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577.html 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521.html 高利转贷罪的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更多内容参见:高利转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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