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春妹 严选律师
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十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第二十九条)
【法律依据】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情节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的;
3、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4、曾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处罚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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