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十九、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第三十八条)
【法律依据】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安全检查的;
2、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暴力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2024/05/22 12:00
2024/05/21 11:01
2024/05/17 11:03
2024/05/16 16:47
2024/05/16 16:47
2024/05/16 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