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丽冰 严选律师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五、《解释》第十二条个人实施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非法出版物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前两项执行标准为:
(一)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
个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前两项执行标准为:
(一)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暴力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2024/05/22 12:00
2024/05/21 11:01
2024/05/17 11:03
2024/05/16 16:47
2024/05/16 16:47
2024/05/16 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