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芙蓉 严选律师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六、《解释》第十三条单位实施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非法出版物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前两项执行标准为:
(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单位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前两项执行标准为:
(一)经营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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