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建强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有下来行为之一的,应以贩卖预备行为认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贩卖毒品样品在四川省境内主动寻找毒品卖主;
(二)协定毒品样品在四川省境内主动寻找买主;
(三)为贩卖毒品,有商谈毒品种类、价格、数量、质量、交付时间、地点、方式、出示毒品样品、预付、收取定金、准备运输工具等情形的;
(四)其他为贩卖毒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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