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端宁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四川网律师解答: 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无合法理由持有且达到一定数量的行为,是中一种较为特殊的犯罪形式。由于多种原因,此罪名在适用时易与其他毒品犯罪相混淆。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相同情节的毒品犯罪案件由不同的司法机关受理,有的可能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有的却可能定性为贩卖、运输毒品等其他犯罪,并由此带来处理上的有罪和无罪、重罚和轻罚的差别,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因此,深入探讨非法持有毒品罪以及与其他毒品犯罪的区别,消除案同罚不同的司法尴尬,很有必要。
条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或者,并处;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条文】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634.html
【网亲办案例】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30995.html
【非法持有毒品罪专题链接】http://www.scxsls.com/ztindex_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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