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涛 严选律师
广东万湛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市场经济可以极大地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充分发挥人们的智能和潜力;但另一方面,又极可能诱发人们私心、私欲的膨胀,尤其是在利益多元化的经济环境下更为突出。当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运用于正常轨道,依法生产、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时,社会的经济将得到迅速的发展。相反,当这种积极性和创造力被运用于追逐一己之私利,而置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于不顾,一味地、极端地追求自己的不正当利益,甚至不惜以身试法之时,其结果必然会使社会经济的发展遭受极大的侵害。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就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人们被激发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被一些私心、私欲恶性膨胀的人违法滥用的典型表现。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条文:
1,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
2,我国《刑法》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40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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