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冰冰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我国现行的规定,(以前称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1979年刑法中没有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但是,在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国有单位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实例时有发生,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同时也严重败坏了国家机关等国有单位的良好形象和社会风气。有鉴于此,1997年新刑法增设了私分国有资产罪这一罪名,从立法上作了调整,为打击这种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名,四川网专注刑事业务,精通刑事辩护、刑事控告,是由成安博士打造的精英刑辩团队,对案件实行专业化分工,流程化管理,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编织了广阔的人脉关系网,成功办理了四川重大影响的私分国有资产罪案。如果您或者您的亲友正深陷囵圄或者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即将遭受不白之冤,我们都竭诚为您提供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法律帮助、解决疑难困惑,提供最佳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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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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