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思跃 严选律师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关于办理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
(三)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
(四)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五)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
(六)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九)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鉴定意见与检验笔录及相关照片是否有矛盾。
(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是否有异议。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05/23 16:40
2024/05/23 16:34
2024/05/23 16:28
2024/05/23 16:23
2024/05/23 16:16
2024/05/23 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