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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挪用犯罪案件书证的收集、固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在侦查贪污挪用犯罪案件中,及时收集书证对准确指控犯罪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与“一对一”的贿赂案件不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一般都是通过“倒账”的形式完成的,与账目密不可分。因此,侦查贪污挪用案件,全面收集、提取固定账目、账册等书证就显得尤为重要,从某种程度来说,其重要性甚至可能超过证人证言的收集工作。侦查过程中,收集贪污挪用犯罪案件的书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了解会计账务处理的过程。按照会计账务处理原则,每项经济业务都必须经过审核原始凭证、制作记账凭证、登记账簿这三个依次相续的阶段,从而完成整个会计核算处理过程,即使是虚假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也须经过这三个阶段,其作弊行为才能得以完成。因此,要证实某一贪污行为在会计账务中的实行过程,不但应收集审核原始凭证阶段的证据,而且对于其他两个阶段的证据如记账凭证、账页记录等书证也必须收集。借此三个阶段的会计资料,可以全面、整体、清晰地证明在会计账务处理中的贪污行为,不致因账单凭证收集不全,而使证明对象得不到充分的证实。

   二要明确各种会计资料在书证中的不同证明作用。例如,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一种书面证明,它反映的内容是经济业务实际执行和完成时有关钱、物等项的情况。如果行为人以伪造的凭证进行冒领公款的会计账务处理,则这种原始凭证的内容,可证实贪污行为已经在账务上着手实行并选择了具体数额的款项作为冒领对象。又如,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依据,它反映的内容是财会人员在审核原始凭证的基础上对已发生的经济业务分项记录并确定的物质和资金的来源及去向。如果行为人对虚假的经济业务通过记账凭

   证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则这种凭证可证实贪污行为是在虚设的何种科目账项上实施的。账簿是以记账凭证为依据,全面、系统、连续记录反映经济业务的簿籍,它是对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综合记录。不论行为人是利用原始凭证还是记账凭证贪污。公共财产受损的结果最终都可由有关的账簿内容来证实。

   三要根据案情和作案手法,有所侧重地收集书证。办案人员要结合自己办案的经验,对贪污挪用犯罪的各种作案手法进行研究,做到了然于心,既注意各种会计资料证据的收集,又要根据各具体案件的案情不同,而在书证的收集上有所侧重。具体而言包括:

   1.对利用票据形式进行的贪污行为的书证收集,除了收集原始票据外,还应特别注意收集通过会计账务处理制作的记账凭证和有关的账页记录。因为,公共财物所有权体现在有关的记账凭证账页记录上,如果行为人进行贪污,则有关的记账凭证和账簿内容既可反映其行为侵犯的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可证实侵害行为的具体作案手段。

    2、对利用收款不入账或多收款少人账的形式进行贪污行为的书证收集,除了尽量查获隐匿的收款票据外,还应收集行为人经手管理收款期间的往来账项记录,以及交款方存留的收款票据,以此证实行为人在经手期间,由于隐匿收款票据占有公款,使单位的往来账务未能得到结算。

   3.对监守自盗进行贪污行为的书证的收集,应主要收集行为人经手期间的库存款物账、库存款物盘点单、款物出库清单等,以证实单位公共属非正常手续损失,且是经手管理人员所为。

   4.对于偷支储户存款的贪污行为书证的收集,应重点查获行为人所的储户存款卡、假储蓄存单、取款凭单及有关的存款日记账,以证实行为,污的是哪个储户名下的款项和作案中仿造储蓄存单冒领存款的具体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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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侦查贪污挪用犯罪案件中,及时收集书证对准确指控犯罪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与“一对一”的贿赂案件不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一般都是通过“倒账”的形式完成的,与账目密不可分。因此,侦查贪污挪用案件,全面收集、提取固定账目、账册等书证就显得尤为重要,从某种程度来说,其重要性甚至可能超过证人证言的收集工作。侦查过程中,收集贪污挪用犯罪案件的书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了解会计账务处理的过程。按照会计账务处理原则,每项经济业务都必须经过审核原始凭证、制作记账凭证、登记账簿这三个依次相续的阶段,从而完成整个会计核算处理过程,即使是虚假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也须经过这三个阶段,其作弊行为才能得以完成。因此,要证实某一贪污行为在会计账务中的实行过程,不但应收集审核原始凭证阶段的证据,而且对于其他两个阶段的证据如记账凭证、账页记录等书证也必须收集。借此三个阶段的会计资料,可以全面、整体、清晰地证明在会计账务处理中的贪污行为,不致因账单凭证收集不全,而使证明对象得不到充分的证实。

   二要明确各种会计资料在书证中的不同证明作用。例如,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一种书面证明,它反映的内容是经济业务实际执行和完成时有关钱、物等项的情况。如果行为人以伪造的凭证进行冒领公款的会计账务处理,则这种原始凭证的内容,可证实贪污行为已经在账务上着手实行并选择了具体数额的款项作为冒领对象。又如,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依据,它反映的内容是财会人员在审核原始凭证的基础上对已发生的经济业务分项记录并确定的物质和资金的来源及去向。如果行为人对虚假的经济业务通过记账凭

   证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则这种凭证可证实贪污行为是在虚设的何种科目账项上实施的。账簿是以记账凭证为依据,全面、系统、连续记录反映经济业务的簿籍,它是对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综合记录。不论行为人是利用原始凭证还是记账凭证贪污。公共财产受损的结果最终都可由有关的账簿内容来证实。

   三要根据案情和作案手法,有所侧重地收集书证。办案人员要结合自己办案的经验,对贪污挪用犯罪的各种作案手法进行研究,做到了然于心,既注意各种会计资料证据的收集,又要根据各具体案件的案情不同,而在书证的收集上有所侧重。具体而言包括:

   1.对利用票据形式进行的贪污行为的书证收集,除了收集原始票据外,还应特别注意收集通过会计账务处理制作的记账凭证和有关的账页记录。因为,公共财物所有权体现在有关的记账凭证账页记录上,如果行为人进行贪污,则有关的记账凭证和账簿内容既可反映其行为侵犯的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可证实侵害行为的具体作案手段。

    2、对利用收款不入账或多收款少人账的形式进行贪污行为的书证收集,除了尽量查获隐匿的收款票据外,还应收集行为人经手管理收款期间的往来账项记录,以及交款方存留的收款票据,以此证实行为人在经手期间,由于隐匿收款票据占有公款,使单位的往来账务未能得到结算。

   3.对监守自盗进行贪污行为的书证的收集,应主要收集行为人经手期间的库存款物账、库存款物盘点单、款物出库清单等,以证实单位公共属非正常手续损失,且是经手管理人员所为。

   4.对于偷支储户存款的贪污行为书证的收集,应重点查获行为人所的储户存款卡、假储蓄存单、取款凭单及有关的存款日记账,以证实行为,污的是哪个储户名下的款项和作案中仿造储蓄存单冒领存款的具体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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